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睿创微纳: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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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睿创微纳: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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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睿创微纳: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标题: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睿创微纳: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8月2日,资本邦了解到,科创板公司睿创微纳(688002.SH)公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初1704号]。

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020)鄂01知民初178号)等相关材料,公司及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鄂01知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及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后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就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裁定如下:案件按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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